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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乎企业信用,招投标过程中这几点一定要注意

发布日期:2020-11-15浏览次数:1735 次

在招投标行业,有很多不能触碰的红线,尤其是围标串标行为,近年来,国家颁布各种条例和采取一系列措施整治企业运营不规范的行为,建立企业信用黑名单制度。企业信用黑名单关系到企业的运营发展,一旦企业被列入信用黑名单,很可能在后续的经营发展中处处受限,那么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哪些是需要注意的呢?

一、公司资质“莫乱借”

出现违法行为受到法律打击

在串通投标违法犯罪的认定上,被借用公司资质的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往往被以共同犯罪论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投标标书“莫乱做”

可能涉嫌共同犯罪

接受委托,在同一项目中为多家公司制作多份标书,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认定为串通投标犯罪的共犯,属刑事打击范围。

三、项目经理资质“莫乱挂”

可能面临失信和违法犯罪风险

建造师资质证书挂靠在相应公司的,一旦该公司涉嫌串通投标违法犯罪,严重的话,该项目经理可能涉及共同犯罪;即便不涉罪,也将面临被纳入行会公布的“黑名单”和失信人员范畴,给生活、工作带来重大影响。

四、相关阅读

2019年4月30日,国家发改委在《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中,针对涉及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机制进行了具体规定。

《通知》明确规定,下列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均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1.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2.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3.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五、围标串标怎么判?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给予串通投标的投标人、招投标代理机构企业及主管、直接负责人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与招标的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和招标代理资格。

但是《刑法》在“串通投标罪”中明确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0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02 关于代理机构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03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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