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0-09-21浏览次数:1336 次
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河北省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1、用于评价的在冀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包含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中完成的工程业绩。
本省项目荣获国家级、省级奖项的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
被本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被行政机关通报的信息;
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理的信息;
报送虚假信息被行政机关通报的信息。
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信息。
2、在冀建企报送信息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3、信用中国网站发布的“黑名单”企业依法限制参加依法必须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详情如下 :
关于印发《河北省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
《河北省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4月29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24日
河北省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招标投标竞争环境,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工商注册和进冀建筑业企业(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协调和信用信息录入工作。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等具体工作由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负责。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信用信息的记录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是指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按照《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计分标准》对在冀建筑业企业进行评价,并在本省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依法依规使用的过程。
信用评价计分采用计算机每日自动计算分值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用于评价的在冀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包含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工程业绩和受到的表彰奖励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信息。
第五条 在冀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计分分值及其明细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河北省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计分系统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和共享,实现跨部门在冀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自动抓取、归集并评价。
第七条 用于评价的在冀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记录并审核其真实性。
第八条 在冀建筑业企业报送信息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九条 信用中国网站发布的“黑名单”企业依法限制参加依法必须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条 在冀建筑业企业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或者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相关记录信息部门提出,受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企业。
第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信用评价和结果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市场信用状况,适时调整信用评价计分标准,保证评价结果合理、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月23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目录(修订版)的通知》(冀建办工〔2018〕7号)同时废止。
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计分标准
(2019版)
一、评价对象
本省工商注册和进冀建筑业企业。
二、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包含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一)良好信用信息: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中完成的工程业绩。
2.本省项目荣获国家级、省级奖项的信息。
(二)不良信用信息:
1.被本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2.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被行政机关通报的信息;
3.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理的信息;
4.报送虚假信息被行政机关通报的信息。
5.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信息。
三、评价方式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计分结果由信用评价计分系统根据企业信用信息自动计算出该企业信用分值。
四、评价信息的录入和生效
(一)企业工程业绩、行政处罚(处理)及通报、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和弄虚作假行为等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负责录入。国家级、省级奖项信息由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负责录入。
(二)信用信息录入后,每日24时开始计算分值。分值计算完毕后,通过网站公布生效。
(三)信用信息的使用时效分别为:
1.工程业绩信息使用时效两年(24个月),从竣工验收报告日期开始计算。
2.行政处罚(处理)及通报信息使用时效两年(24个月),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告知书等信息使用时效6个月,从文书出具日期开始计算。
3.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和弄虚作假等行为使用时效两年(24个月),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日期开始计算。
4.列入“黑名单”的使用时效至移出“黑名单”之日止,从被列入“黑名单”之日开始计算。
5.国家级奖励使用时效三年(36个月),省级奖励使用时效两年(24个月),从正式发文的日期开始计算。
五、信用评价标准
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计分结果满分为100分,按加减累计计算,详见附表1、附表2。
1.基础分值。设置为30分,每个企业直接获得。
2.良好信息分值(30分,加分制)。
(1)企业工程业绩。基本分为0分,累计最多加15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实际造价400万元(含)以下0.2分,400万元-1000万元(含)0.4分,1000万元-5000万元(含)0.6分,5000万元-1亿元(含)0.8分,1亿元-5亿元(含)1分,5亿元以上1.2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实际造价100万元(含)以下0.3分,100万元-400万元(含)0.6分,400万元-1000万元(含)0.8分,1000万元-5000万元(含)1分,5000万元以上1.2分。
(2)国家级、省级奖项。基本分为0分,累计最多加15分,同一项目荣获多个奖项按最高分值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列入计分范围的国家级、省级奖项详见附表3。
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荣获国家级奖项,每项承建单位加5分,参建单位加3分;荣获省级奖项,每项加1分。
3、不良信息分值(40分,减分制)。
(1)行政处罚(处理)。基本分为35分,累计最多减35分,同一事由受到多次处理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
市场行为不规范被行政机关通报的,每次减1分;报送虚假信息被通报的,每次减3分;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减3分;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每次减10分。
(2)拖欠农民工工资。基本分为5分,累计最多减5分。
发生拖欠行为被行政机关通报的,每次减2分。